软件自由保护协会收到法院裁决,确认GPL既是版权许可也是合同协议

软件自由保护协会收到法院裁决,确认GPL既是版权许可也是合同协议插图

软件自由保护协会(SFC)是一个为自由和开源软件项目提供基础设施支持的非营利组织,在其对美国电视制造商Vizio的维修权诉讼中获得了有利的裁决。证监会称,在Vizio公司拒绝提供其产品所捆绑的带有版权许可的软件的源代码后,该公司表现出 “甚至连通用公共许可证(GPL)的基本要求都没有满足”。

Vizio公司请求将此案从加利福尼亚州法院 “移至 “美国联邦法院。在听取了双方的口头辩论后,法院批准了SFC的动议,将该案发回加利福尼亚州法院。

美国地区法院法官Josephine L. Staton在裁决中指出,GPL引入了 “独立于版权法规定的任何权利的额外合同承诺:”

法院认为Versata的推理是有说服力的,而且它在这里发现,正如法院在那里发现的那样
法院认为Versata的推理有说服力,而且它在这里发现,正如法院在那里发现的那样,执行 “独立于版权法规定的任何权利的额外合同承诺 “相当于一个 “额外因素”,因此,SFC的索赔没有被排除在外。同上,第*5页。SFC的索赔有一个额外的因素,因为SFC作为GPL协议的第三方受益人,主张它有权根据这些协议的条款获得源代码。根据《版权法》,没有权利获得某些作品,或者特别是源代码;事实上,该法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谁可以复制、准备衍生作品、分发和展示受保护的作品。正如SFC在其简报中指出的,接收源代码的权利似乎与这些专有权 “恰恰相反”。(答复,文件26,第17页。)事实上,SFC声称自己是GPL协议的第三方受益人,而不是实际的版权持有人,因此,无权对软件的复制和分发施加限制,这只是强调了有争议的合同权利与《版权法》规定的权利有质的区别。因此,毫无疑问,额外的因素–即SFC是第三方执行其根据合同条款获得源代码的权利–改变了该诉讼的性质。

证监会的职能之一是协助成员项目执行FLOSS许可证的条款,包括通过诉讼。这个特殊的案件是独特的,因为该组织是代表个人消费者提出这个诉讼的,而不是传统的为有关GPL代码的版权人辩护的途径。

“这项裁决是复制许可历史上的一个分水岭,”SFC执行董事Karen Sandler说。”这项裁决表明,GPL协议既是版权许可,又是合同协议。”

证监会认为,许多电子产品是为有计划的过早淘汰而制造的,公司往往通过违反GPL来做到这一点。如果产品捆绑了版权软件,消费者就有权修改、改进和修理该软件。要做到这一点,生产产品的公司必须提供源代码。这也使消费者能够在设备禁用更新后出现故障时,找到熟练的人修理他们的产品,从而使产品不至于失去功能。这项裁决不仅是GPL的一个重大胜利,也是消费者的一个重大胜利,因为他们可能不知道违反GPL的公司大大影响了他们为电子产品寻找维修的能力。

“软件自由保护协会期待着我们有机会在州法院证明我们对GPL和相关协议所定义的完整、相应的源代码的第三方受益权,”桑德勒说。”这一主张是软件维修权的核心,因为它允许用户行使复制、分享、修改和在他们收到的设备上重新安装软件的权利。”

© 版权声明
THE END
喜欢就支持一下吧
点赞0 分享
评论 抢沙发

请登录后发表评论

    暂无评论内容